? 行政许可-365-818

乡村兽医师登记

来源:365-818管委会 日期:2016-07-04 点击量:

承办部门:开区农经

项目名称:乡村兽医师登记

项目设立依据:《乡村兽医管理办法》 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: (一)取得中等以上兽医、畜牧(畜牧兽医)、中兽医(民族兽医)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; (二)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、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; (三)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; (四)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。 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; (二)学历证明、职业技能鉴定证书、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; (三)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。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。审核合格的,予以登记,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;不合格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
申请条件:(一)取得中等以上兽医、畜牧(畜牧兽医)、中兽医(民族兽医)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; (二)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、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; (三)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; (四)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。

审批流程:申请--受理--审批--办结

承诺时限:20工作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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