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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兽医师注册

来源:365-818管委会 日期:2016-07-04 点击量:

承办部门:经开区农经委

项目名称:执业兽医师注册

项目设立依据《执业兽医管理办法》 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,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,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;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,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,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。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,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;(二)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;(三)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;(四)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;(五)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;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的,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。 第十六条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,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。经审核合格的,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;不合格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,并说明理由。

申请条件:(一)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;(二)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;(三)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;(四)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;(五)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;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的,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。

审批流程:申请--受理--审批--办结 

承诺时限:20工作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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