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 行政许可-365-818

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

来源:365-818管委会 日期:2017-10-11 点击量:

承办部门:规划分局

项目名称: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

项目设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(2007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)

第三十六条: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,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,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。

2.《河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>办法》(20107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4号公布)

第三十七条: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。对不符合规定的,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、备案的建设项目,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;城市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、备案的,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。

申请条件:

1.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;

2.拟建工程的相关批准证明文件;

3.1:1000地形图。
依据:《河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>办法》第三十六条、《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。
审批流程受理—审核—办结

承若时间7个工作日(不包含公示)

?
网站首页 - 网站地图 - wap网操作指南页
Copyright(C) 365-818管委会 主办 豫ICP备11018640号
版权所有:365-818管委会 联系电话:0371-8662316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