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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名称: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
项目设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(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)
第三十六条: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,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,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。
2.《河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>办法》(2010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34号公布)
第三十七条: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。对不符合规定的,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。
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、备案的建设项目,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;城市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、核准、备案的,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。
申请条件:
1.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;
2.拟建工程的相关批准证明文件;
3.1:1000地形图。
依据:《河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>办法》第三十六条、《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。
审批流程:受理—审核—办结
承若时间:7个工作日(不包含公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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